上海市电子学会章程及其修改说明 上海市电子学会 2019年11月16日
附件八: 上海市电子学会章程 (审议稿) (须经2019年11月16日经上海市电子学会第十次会 员代表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市电子学会;英文译名是SHANGHAI INSTUTUTE OF ELECTRONICS,缩写SHIE。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是由电子信息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和参加的学术性、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上海市电子学会党的工作小组,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和组织上海市电子信息科技工作者,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电子信息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电子信息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电子信息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反映电子信息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呼声,维护电子信息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加速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做贡献。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学科技术协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上海市黄浦区南昌路47 号(上海市科学会堂)3 号楼3215 室;本会的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七条本会的任务: (一)开展国内外(含港澳台地区)的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举办论坛会展、专业奖项评选及其他相关科技活动; (二)开展继续教育、技术培训、技术咨询、科技评价服务,承接政府委托,承担决策咨询、项目评估、成果鉴定等业务; (三)推广电子信息科学先进技术,普及电子信息科学技术知识,举办各类讲座、学习班、进修班等,努力提高科技人员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 (四)编辑出版电子信息专业类科技书刊,主办本会网站和会讯等,提供信息沟通的交流平台; (五)依法兴办科技实体。 第八条本会的业务范围:开展学术交流及会展考察,继续教育及资质培训、科技咨询与开发、资格认定与评奖、科普及出版书刊等活动。 第九条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二)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四)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会员 第十条本会由个人会员、学生会员、域外会员、资深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一条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 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从事与本会业务领域相关的工作,具有工程师、助理研究员、讲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或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科技人员和热心支持学会工作的有关管理/领导干部。 (二)学生会员: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经高等院校院系推荐,与本会业务领域相关专业本科三年级及以上的优秀学生。学生会员毕业离校后,会籍即终止。 (三)域外会员: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从事本会业务领域工作十年以上,所从事的科技工作具有较高的学术成就和影响或重大贡献的定居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科技人员。 (四)资深会员: 本会会员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科技重大奖项的获得者; 2.对本会发展作者卓越的重要贡献,获得本会授予的荣誉称号者; 3.曾任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其相应荣誉获得者; 4.具有教授、研究员职称或具有同等职称的科技工作者,或从事本会业务领域的科技专业工作30 年,或获得相当于省部级科技奖项多项并持有相应证书奖状获得者。 (五)单位(团体)会员: 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从事与本会业务领域相关的教育科研、设计制造、服务管理等业务三年以上、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科技实力、经营业绩和业界影响且个人会员3 人以上的独立企事业法人单位。 第十二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填写《学会会员信息登记表》或《学会单位会员信息登记表》,提交学会办公室,提出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授权的办公室审核,报请理事长或秘书长审批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十三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常务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以及提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学生会员: 1.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2.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3.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常务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以及提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5.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域外会员: 1.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2.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3.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4.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5.不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四)资深会员:享有个人会员的权利,还包括: 1.根据需要可优先推荐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2.优先推荐担任论坛报告人、专项评审专家; 3.优先推荐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优先发表研究成果和展示成果。 第十四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会籍 (一)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有关证照。 (二)会员如连续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未履行会员义务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 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后答复。第十七条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八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本会的负责人是指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到期应召开换届大会。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代表人数过半数同意,决议方为有效。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应提前7 个工作日,将大会的主要议题、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书面通知各位会员代表。 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如理事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或者会员代表可推选召集人。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通知全体会员代表并告知会议议题。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个会员代表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第二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程序; (二)制定或修改章程;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四)制定或修改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聘任制)、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的选举办法; (五)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不适当的决定; (十)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本会设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起草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监事、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的选举办法草案,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终止,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选举产生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或不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7 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或代表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每个理事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三、四、五、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开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常务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7 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每个常务理事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监事、常务理事、监事长、秘书长,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根据会议记录制作会议决议,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涉及重大事项应抄报登记管理机关及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本会负责人及监事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 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情况下应由理事长担任,或因情况特殊可由理事会指定一位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 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 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3 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二条本会理事长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事先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方可任职。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工作;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秘书长原则上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免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向理事长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和办公室,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设立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三十五条本会根据科技发展和工作活动的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作为本会分支机构,并准予刻制各个分支机构印章。 专业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的设立和废止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和备案。 专业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委员应是本会个人会员。其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一般由全体委员会议协商推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聘任。专业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一般应是理事会成员,以便贯彻理事会的决定和计划,各委员会的调整和更新应根据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要求,由各委员会负责报本会备案,各委员会的负责人任职不超过两届。 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一般实行独立活动,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另立章程,不设立理事会,其活动受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领导。各委员会可制定工作条例,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执行。专项活动经费一般独立核算。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 名。监事长由监事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或罢免。本会负责人、理事、财务和秘书处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主持召开本会内部矛盾调解会议,协调各方意见形成调解方案(协议),督促调解方案(协议)的执行,必要时可提出解决方案并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监事会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监事会。如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的选举和表决,应采取民主表决方式进行,重大事项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五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缴纳的会费; 个人会员会费:普通会员100 元/年, 域外会员(含港澳台地区)1000 元/年, 学生会员一次性收取50 元; 单位会员单位会费:会员(单位)2000 元/年, 理事(单位)5000 元/年, 常务理事(单位)20000 元/年。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及其举办各种活动和事业的收入; (四)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或其政府资助所拨付的各项专项经费; (五)其他合法的收入以及财产孳息等增值收入。 第四十条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与资助的,应当将接受捐赠与资助及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四十二条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会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的福利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具体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从本会收入中支付。 第四十三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四十四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社会团体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本会会计人员应具有专业资格。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本会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七条本会进行换届应当进行财务审计、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歇业财务审计。
第六章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四十八条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九条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第五十条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七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五十二条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五十三条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本会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公益性或非盈利性目的,或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四条本会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经2019 年11 月16 日第十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自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附件九: 上海市电子学会章程的修改说明 (2019年11月16日经上海市电子学会第十 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
各位代表: 受第九届理事会的委托,现就学会换届工作中的章程修改情况向会员代表大会作以下说明。
一.章程的修改原则: 上海市电子学会理事会换届工作筹备领导小组根据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下文简称“市科协”)学术部的基本要求,本着 “与时俱进、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贯彻上级部门的管理规定,又便于实际操作运作,有利于学会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修改原则,对章程作出必要的修改。 学会章程修改严格按照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最新颁布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2019 年修订版)”(下文简称为“范本”)的条文以及国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条件”之规定拟定,使得修改之后的新章程具有条例明晰规范、表达严明准确、符合规定要求等特点,也充分反映本会工作的基本特色,符合学会现在开展的工作内容。
二.章程修改草案的拟定条文: 经2014年3月召开的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原章程共有7章58条,基本反映且符合了当时的要求,为本会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依据和保障。但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尤其是,随着近六年多来上级社团管理要求的进一步明确以及采用示范章程的格式条款进一步规范清晰,与范本相比,章程因较长时间未作修改,根据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具体要求,故在章节、条款及其内容表述上存在着一些差异和不同,因此有必要根据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基本要求,依据范本基本格式及其条款内容,对章程作出必要修改。修改之后的章程草案共有8 章59条,与范本规范和格式以及章节、条款及其共性内容表述上保持基本一致,章节和条款顺序以及共性内容没有大幅度的调整,采用规范的内容表述,具有格式规范清晰、内容完整全面、表述严谨准确的特点。
三.各个章节和条款具体修改如下(以粗体字表现修改后的表述内容): 第一章: 原第二条:“本会是由电子信息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和参加的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修改为:第二条:“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是由电子信息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和参加的学术性、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修改理由:依据范本要求及其表述内容。 新增:第三条:“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上海市电子学会党的工作小组,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新增理由:依据范本要求及其表述内容。 原第四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学科技术协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修改为:第五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学科技术协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修改理由:依据范本要求及其表述内容。 原第五条:“本会的住所设在上海市黄浦区南昌路47号(上海市科学会堂)3号楼3215室。” 修改为:第六条:“本会的住所设在上海市黄浦区南昌路47 号(上海市科学会堂)3 号楼3215 室;本会的活动地域:上海市。” 修改理由:依据范本要求及其表述内容。
第二章: 原第六条:“本会的工作任务: (一)开展国内外(含港澳台地区)的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举办论坛会展、专业奖项评选及其他相关科技活动; (二)开展继续教育、技术培训、技术咨询、科技评价服务,承接政府委托,承担决策咨询、项目评估、成果鉴定等业务; (三)推广电子信息科学先进技术,普及电子信息科学技术知识,举办各类讲座、学习班、进修班等,努力提高科技人员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 (四)编辑出版电子信息专业类科技书刊,主办本会网站和会讯等,提供信息沟通的交流平台; (五)依法兴办科技实体。” 修改为:第七条:“本会的任务: (一)开展国内外(含港澳台地区)的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举办论坛会展、专业奖项评选及其他相关科技活动; (二)开展继续教育、技术培训、技术咨询、科技评价服务,承接政府委托,承担决策咨询、项目评估、成果鉴定等业务; (三)推广电子信息科学先进技术,普及电子信息科学技术知识,举办各类讲座、学习班、进修班等,努力提高科技人员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 (四)编辑出版电子信息专业类科技书刊,主办本会网站和会讯等,提供信息沟通的交流平台; (五)依法兴办科技实体。” 修改理由:依据范本要求及其表述内容。 原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开展学术交流及会展考察,继续教育及资质培训、科技咨询与开发、资格认定与评奖、科普及出版书刊等活动。” 修改为:第八条:“本会的业务范围:开展学术交流及会展考察,继续教育及资质培训、科技咨询与开发、资格认定与评奖、科普及出版书刊等活动。” 修改理由:依据范本要求及其表述内容。 原第八条:“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义务范围; (二)本会开展各项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的利益; (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的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修改为:第九条:“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 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二)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四)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修改理由:依据范本要求及其表述内容。
第三章: 原第九条:“本会由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学生会员、域外会员和资深会员组成。” 修改为:第十条:“本会由个人会员、学生会员、域外会员、资深会员和单位(团体)会员组成。” 修改理由:依据范本要求及其表述内容。 原第十条:“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 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从事与本会业务领域相关的教育科研、设计制造、服务管理等业务三年以上、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科技实力、经营业绩和业界影响且个人会员3 人以上的独立企事业法人单位。 (二)个人会员: 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从事与本会业务领域相关的工作,具有工程师、助理研究员、讲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或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科技人员和热心支持学会工作的有关管理/领导干部。 (三)学生会员: 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经高等院校院系推荐,与本会业务领域相关专业本科三年级及以上的优秀学生。学生会员毕业离校后,会籍即终止。 (四)域外会员: 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从事本会业务领域工作十年以上,所从事的科技工作具有较高的学术成就和影响或重大贡献的定居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科技人员。 (五)资深会员: 本会会员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科技重大奖项的获得者; 2.对本会发展作者卓越的重要贡献,获得本会授予的荣誉称号者; 3.曾任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其相应荣誉获得者; 4.具有教授、研究员职称或具有同等职称的科技工作者,或从事本会业务领域的科技专业工作30 年,或获得相当于省部级科技奖项多项并持有相应证书奖状获得者。” 修改为:第十一条:“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 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从事与本会业务领域相关的工作,具有工程师、助理研究员、讲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或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科技人员和热心支持学会工作的有关管理/领导干部。 (二)学生会员: 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经高等院校院系推荐,与本会业务领域相关专业本科三年级及以上的优秀学生。学生会员毕业离校后,会籍即终止。 (三)域外会员: 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从事本会业务领域工作十年以上,所从事的科技工作具有较高的学术成就和影响或重大贡献的定居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科技人员。 (四)资深会员: 本会会员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科技重大奖项的获得者; 2.对本会发展作者卓越的重要贡献,获得本会授予的荣誉称号者; 3.曾任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其相应荣誉获得者; 4.具有教授、研究员职称或具有同等职称的科技工作者,或从事本会业务领域的科技专业工作30 年,或获得相当于省部级科技奖项多项并持有相应证书奖状获得者。 (五)单位会员 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从事与本会业务领域相关的教育科研、设计制造、服务管理等业务三年以上、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科技实力、经营业绩和业界影响且个人会员3 人以上的独立企事业法人单位。” 修改理由:依据范本要求及其表述内容。 原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团体会员: 由申请单位向本会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资料,自提出申请后,本会一般在2周内完成审核并经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申请单位应在接到批准入会通知起1个月内缴纳当年会费,本会接纳其为团体会员并颁发团体会员证。 (二)个人会员、学生会员和域外会员: 由本人提出申请,有1位本会会员推荐介绍并经其所在单位审核盖章。自提出申请后,本会一般在2 周内完成审核并经常务理事会根据会员条件审核批准。 申请人应在接到批准入会通知起1个月内缴纳当年会费,本会接纳其为本会会员并颁发会员证。 (三)资深会员: 由本人提出申请和填写申请表,并由2 位资深会员推荐介绍,经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申请者缴纳会费,本会接纳其为资深会员并颁发会员证。” 修改为:第十二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填写《学会会员信息登记表》或《学会单位会 员信息登记表》,提交学会办公室,提出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授权的办公室审核,报请理事长或秘书长审批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修改理由:依据范本要求及其表述内容。 原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3.优先获得本会的服务; 4.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二)学生会员: 1.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2.获得本会的服务; 3.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三)域外会员: 1.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2.获得本会的服务; 3.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4.不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四)资深会员:可享有个人会员的权利,还包括: 1.根据需要可优先推荐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2.优先推荐担任论坛被告人、专项评审专家; 3.优先推荐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优先发表研究成果和展示成果。” 修改为:第十三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常务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以及提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学生会员: 1.参加本会的活动; 2.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3.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常务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以及提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5.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域外会员: 1.参加本会的活动; 2.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3.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4.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5.不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四)资深会员:享有个人会员的权利,还包括: 1.根据需要可优先推荐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2.优先推荐担任论坛被告人、专项评审专家; 3.优先推荐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优先发表研究成果和展示成果。” 修改理由:依据范本要求及其表述内容。 原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修改为:第十四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修改理由:依据范本要求及其表述内容。 原第十四条:“会籍 (一)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二)会员连续两年未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三)会员违反章程损害本会利益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以予以处分直至开除会籍。 (四)会员因触犯刑律被判刑或被剥夺政治权利时,其会籍自动取消,其所担任的会内职务同时自动免除。” 修改为:第十五条:“会籍 (一)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有关证照。 (二)会员如连续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未履行会员义务的,经理事会确认,可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修改理由:依据范本要求及其表述内容。 原第十五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如对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修改为:第十六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 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后答复。” 修改理由:依据范本要求及其表述内容。 新增:第十七条:“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修改理由:依据范本要求及其表述内容。
第四章: 原第十六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修改为:第十八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修改理由:依据范本要求及其表述内容。 原第十七条:“本会的负责人是指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修改为:第十九条:“本会的负责人是指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 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 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修改理由:依据范本要求及其表述内容。 原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四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会员代表应以民主的方式产生,具体办法和名额分配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代表的数量一般应在会员统计总数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之间。上届理事为当然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修改为: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到期应召开换届大会。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修改理由:依据范本要求及其表述内容。 原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代表人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符合相应资格的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修改为:第二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代表人数过半数同意,决议方为有效。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应提前7个工作日,将大会的主要议题、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书面通知各位会员代表。 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如理事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或者会员代表可推选召集人。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通知全体会员代表并告知会议议题。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个会员代表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修改理由:依据范本要求及其表述内容。 新增:第二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程序; (二)制定或修改章程;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四)制定或修改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的 选举办法; (五)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不适当的决定; (十)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修改理由:依据范本要求及其表述内容。 原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每届四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特殊情况需换届提前或延期,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决议,并报业务主管单位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和登记管理机关上海市社团管理局审批。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修改为:第二十三条:“本会设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修改理由:依据范本要求及其表述内容。 原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本会负责人;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各个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 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六)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修改为:第二十四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起草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监事、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办法草案,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终止,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选举产生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修改理由:依据范本要求及其表述内容。 原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 日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代表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修改为:第二十五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 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或不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7 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或代表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每个理事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 修改理由:依据范本要求及其表述内容。 原第二十五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应当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二、四、五、六、七、八、九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修改为:第二十六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三、四、五、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修改理由:依据范本要求及其表述内容。 原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本会负责人不得由常务理事会自行增免。副秘书长人选经秘书长提名由常务理事会聘任。曾任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对本会有重大贡献者或有声望的专家学者,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可授予名誉理事或顾问等荣誉称号。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修改为:第二十七条:“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开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常务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每个常务理事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监事会成员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修改理由:依据范本要求及其表述内容。 原第二十八条:“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负责人选举应当以差额或等额选举的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或常务理事当场审阅和签名。 会员代表或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修改为:第二十八条:“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 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监事、常务理事、监事长、负责人,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根据会议记录制作会议纪要决议,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涉及重大事项影抄报登记管理机关及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 修改理由:依据范本要求及其表述内容。 原第二十九条:“本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的, 应报业务主管单位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后,方可担任。” 修改为:第二十九条:“本会负责人、监事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 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修改理由:依据范本要求及其表述内容。 原第三十条:“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 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修改为:第三十条:“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担任,或因情况特殊可由理事会指定一位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修改理由:依据范本要求及其表述内容。 原第三十一条删除。 原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 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 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修改为: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 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3 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修改理由:依据范本要求及其表述内容。 原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 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工作,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修改为:第三十二条:“本会理事长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事先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方可任职。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工作,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修改理由:依据范本要求及其表述内容。 原第三十五条:“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向理事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修改为:第三十三条:“秘书长原则上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免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向理事长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修改理由:依据范本要求及其表述内容。 原第三十六条:“本会内设秘书处和办公室,作为常设办事机构,受常务理事会的领导,由秘书长主持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设立内设办事机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修改为:第三十四条:“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和办公室,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设立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 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修改理由:依据范本要求及其表述内容。 原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本会根据科技发展和工作活动的需要,经理事会决定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作为本会分支机构,并准予刻制各个分支机构印章。 专业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的设立和废止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和备案。 专业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委员应是本会个人会员。其主任和副主任一般由全体委员会议协商推选,经常务理事会审批聘任,也可由常务理事会聘任。专业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的主人一般应是理事会成员,以便贯彻理事会的决定和计划,各委员会的调整和更新应根据常务理事会的要求,由各委员会负责报本会备案,各委员会的负责人任职不超过两届。 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一般实行独立活动,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另立章程,不设立理事会,其活动受本会理事会领导。各委员会可制定工作条例,经本会理事会批准执行。专项活动经费一般独立核算。” 修改为:第三十五条:“本会根据科技发展和工作活动的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作为本会分支机构,并准予刻制各个分支机构印章。 专业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的设立和废止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和备案。 专业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委员应是本会个人会员。其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一般由全体委员会议协商推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聘任。 专业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一般应是理事会成员,以便贯彻理事会的决定和计划,各委员会的调整和更新应根据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要求,由各委员会负责报本会备案,各委员会的负责人任职不超过两届。 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一般实行独立活动,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另立章程,不设立理事会,其活动受本会理事会领导。各委员会可制定工作条例, 经本会理事会批准执行。专项活动经费一般独立核算。” 修改理由:依据范本要求及其表述内容。 新增:第三十六条:“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 名。监事长由监事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或罢免。本会负责人、理事、财务和秘书处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修改理由:依据范本要求及其表述内容。 新增:第三十七条:“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主持召开本会内部矛盾调解会议,协调各方意见形成调解方案(协议), 督促调解方案(协议)的执行,必要时可提出解决方案并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监事会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修改理由:依据范本要求及其表述内容。 新增:第三十八条:“监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必须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监事会。如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的选举和表决,应采取民主表决方式进行,重大事项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修改理由:依据范本要求及其表述内容。
第五章: 原第三十久条:“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团体会员及个人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及其举办各种活动和事业的收入; (四)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或其政府资助所拨付的各项专项经费; (五)其他合法的收入以及财产孳息等增值收入。” 修改为:第三十九条:“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 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缴纳的会费; 个人会员会费:普通会员100 元/年, 域外会员(含港澳台地区)1000 元/年, 学生会员一次性收取50 元; 单位会员单位会费:会员(单位)2000 元/年, 理事(单位)5000 元/年, 常务理事(单位)20000 元/年。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及其举办各种活动和事业的收入; (四)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或其政府资助所拨付的各项专项经费; (五)其他合法的收入以及财产孳息等增值收入。” 修改理由:依据范本要求及其表述内容。 原第四十条:“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个人会员会费:普通会员100元/年,域外会员(含港澳台地区)如1000元/年,学生会员在校期间不收取会费; 团体会员单位会费:会员单位5000元/年,理事单位10000元/年,常务理事单位30000元/年,理事长单位50000元/年。 各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办公及活动经费主要由挂靠单位资助及本专业委员会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重大学术活动由本会给予必要的资助。” 修改为:第四十条:“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与资助的,应当将接受捐赠与资助及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修改理由:依据范本要求及其表述内容。 原第四十一条:“本会的财产及其取得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得用于分配。” 修改为:第四十一条:“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修改理由:依据范本要求及其表述内容。 原第四十二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修改为:第四十二条:“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会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的福利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具体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从本会收入中支付。” 修改理由:依据范本要求及其表述内容。 原第四十三条:“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修改为:第四十三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修改理由:依据范本要求及其表述内容。 原第四十四条:“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修改为:第四十四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社会团体票据。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修改理由:依据范本要求及其表述内容。 新增:第四十五条 本会会计人员应具有专业资格。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原第四十六条删除。 原第四十七条修改为第四十六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原第四十八条:“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修改为:第四十七条:“本会进行换届应当进行财务审计、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歇业财务审计。” 修改理由:依据范本要求及其表述内容。 原第四十九条删除。 新增第六章 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新增第四十八条:“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修改理由:依据范本要求及其表述内容。 新增第四十九条:“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 履行报告义务。” 修改理由:依据范本要求及其表述内容。 新增第四十八条:“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修改理由:依据范本要求及其表述内容。 新增第五十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原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修改为: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 原第五十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修改为:第五十一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修改理由:依据范本要求及其表述内容。 原第五十一条:“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修改为:第五十二条:“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修改理由:依据范本要求及其表述内容。 原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公益性或非盈利性目的,或由登记主管机关或管理机关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用于公益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修改为:第五十三条:“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本会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公益性或非盈利性目的,或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修改理由:依据范本要求及其表述内容。 新增第五十四条:“本会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修改理由:依据范本格式及其条款内容。
第七章: 原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本章程经2014年3月15日第九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修改为: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经2019 年11 月16 日第十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修改理由:依据范本要求及其表述内容。 原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修改为: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修改理由:依据范本格式及其条款内容。 原第五十八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修改为: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自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改理由:依据范本要求及其表述内容。 新增第五十九条:“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修改理由:依据范本要求及其表述内容。
以上是学会章程的修改说明,敬请各位代表予以审议。
上海市电子学会 2019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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